
法拍 高雄地方法院法拍屋100司執字第 34098號(夏股)第1拍
法拍房屋資料簡介

備註

一、上開標的(不動產及動產)5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28,7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5,75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編號5、8號建物無抵押權設定,其餘標的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標的於100年7月7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編號1號至20號、編號22號至30號及35號土
地為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廠區,土地上有本件建物(為廠房、辦公室及守衛室)坐落,其
餘部分為空地;其上原據謄本登載有同段327至338建號等建物,除327建號部分滅失,其餘建物
現況均已滅失而不存在。
據第三人王徹護在場稱上開土地及建物現均為其承租而占有及使用,復據王徹護100年9月16日及
債權人101年5月14日稱上述廠區內之土地及建物,由王徹護承租後,又委由永利泰企業有限公司
轉租予大吉汽車企業有限公司(租期自100年5月1日至101年4月1日止)等情;編號21、31至34
號、36號至43號土地,為位於上述廠區外之空地,其上現況雜草雜樹叢生。本件拍定後除編號21
號、31號至34號、36號至43號土地及327建號殘餘動產部分(鋼骨鐵材)依現況點交外,其餘部
分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編號1號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如共有
人就該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標的,請注意。如就
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爭議,應另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七、本件編號1、2建物,據地政人員於102年3月13日稱,現存面積已有短少,與原來保存登記之面積
不符;編號5至8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
標人注意。
又編號5號建物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1301、1302、1303號土地,編號6號建物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
1293、1296、1297、1298、1299號土地(該等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占用之土地不在拍
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八、本件編號5建物,王徹護於100年7月7日稱,廠房為其建造,原始稅籍即為永利泰企業有限公司申
設,債權人於102年3月13日聲請依民法第877條之規定併付拍賣,拍賣價金發還永利泰企業有限
公司所有,債權人無權受償;編號8號建物,於101年3月5日查封時,據王徹護在場稱現為其占有
、使用,復王徹護於101年4月30日具狀陳稱該建物為永利泰企業有限公司所有,係據債權人聲請
依民法第877條規定併付拍賣,拍賣所得價金應發還永利泰企業有限公司,債權人無受償權;編
號9建物,於100年7月7日查封時,僅剩鋼架無屋頂,經債權人請求鋼管鐵材以廢材查封、鑑價拍
賣,惟102年3月13日本院履勘現場時,在場之王徹護稱永利泰企業有限公司以327號殘餘之原鋼
骨修建成廠房,且現由該公司占用使用中。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
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
合拍建物資料 #1

- 地址:高雄縣岡山鎮岡山北路1號
- 標的單價:920 萬
- 建物面積:4,072 坪
- 權利範圍:全部
- 持分面積:4,072 坪
- 點交: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空屋:
合拍建物資料 #2

- 地址:高雄縣岡山鎮岡山北路1號
- 標的單價:835 萬
- 建物面積:673 坪
- 權利範圍:全部
- 持分面積:673 坪
- 點交: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空屋:
合拍建物資料 #3

- 地址:高雄縣岡山鎮岡山北路1號
- 標的單價:15 萬
- 建物面積:16 坪
- 權利範圍:全部
- 持分面積:16 坪
- 點交: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空屋: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歷次拍賣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