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 臺南地方法院法拍屋101司執字第 37444號(良股)第4拍
法拍房屋資料簡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6,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
六、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於101年5月29日以南市警永偵字第1010013641號函稱:第三人曾於94
、95年間於門牌址台南市永康區大灣路40巷58弄45之2號房屋屋內燒炭自殺身亡。請應買人及拍
定後特別注意,拍定後不得以建物為凶宅為由,請求撤銷拍定、酌減價金或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
任。
七、本件有無積欠管理費之情形不明,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人是否負擔前手之欠繳之管理
費,與本院權責無涉。
八、本件拍賣之建物,是否確有停車位之使用權及停車位之編號、坐落位置是否確為編號B33平面停
車位等,均請拍定人自行查證,拍定後,如因停車位之有無及坐落之確切位置滋生實體爭執者,
概與本院無涉,請應買人務必注意。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
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
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網站上之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十二、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如本件為凶宅
之情形)。
十三、本件訂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下午3時30分特別拍賣。
十四、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良股
合拍土地資料 #1
- 土地坐落:大灣段 小段 4822-7號
- 標的單價:39 萬
- 土地面積:45 坪
- 權利範圍:4分之1
- 持分面積:11.25 坪
- 地目:建
使用情形
101年5月17日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惟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建物現況為空屋並有停車位(
車位編號不明),然建物之前所有權人(前前屋主)曾在建物內燒炭自殺身亡;嗣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永
康分局則查報:經訪查結果,建物內於94、95年間確有第三人燒炭自殺,且建物現況無人居住使用;
鑑價報告另登載:建物之共同使用部份包含一平面車位,車位編號B33,建物現況並無水電亦無增建
,閒置中。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除建物部分依現況點交外,其餘土地、停車位部分均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