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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 臺南地方法院法拍屋101司執字第 37444號(良股)第1拍

※物件編號:2452927|本物件瀏覽點選累計: 次|更新日期:101-07-20

法拍土地資料簡介

法拍屋資料簡介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2,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
六、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於101年5月29日以南市警永偵字第1010013641號函稱:第三人曾於94
  、95年間於門牌址台南市永康區大灣路40巷58弄45之2號房屋屋內燒炭自殺身亡。請應買人及拍
  定後特別注意,拍定後不得以建物為凶宅為由,請求撤銷拍定、酌減價金或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
  任。
七、本件有無積欠管理費之情形不明,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人是否負擔前手之欠繳之管理
  費,與本院權責無涉。
八、本件拍賣之建物,是否確有停車位之使用權及停車位之編號、坐落位置是否確為編號B33平面停
  車位等,均請拍定人自行查證,拍定後,如因停車位之有無及坐落之確切位置滋生實體爭執者,
  概與本院無涉,請應買人務必注意。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
  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
  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網站上之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十二、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如本件為凶宅
   之情形)。
十三、本件訂於民國101年8月8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
十四、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良股

合拍建物資料 #1

法拍屋資料簡介
  • 地址:台南市永康區大灣路40巷58弄45之2號
  • 標的單價:125 萬
  • 建物面積:31 坪
  • 權利範圍:全部
  • 持分面積:31 坪
  • 點交:部分點交
  • 空屋: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01年5月17日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惟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建物現況為空屋並有停車位(
車位編號不明),然建物之前所有權人(前前屋主)曾在建物內燒炭自殺身亡;嗣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永
康分局則查報:經訪查結果,建物內於94、95年間確有第三人燒炭自殺,且建物現況無人居住使用;
鑑價報告另登載:建物之共同使用部份包含一平面車位,車位編號B33,建物現況並無水電亦無增建
,閒置中。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除建物部分依現況點交外,其餘土地、停車位部分均不點交。

歷次拍賣資訊

用途
物件名稱
拍次
坪數持分
標的單價
合拍總價
瀏覽
拍賣日期
土地
第4拍
45 坪 x 4分之1
39 萬
103 萬
562
101.10.31
房屋
第4拍
31 坪 x 全部
64 萬
103 萬
1278
101.10.31
土地
應買公告
45 坪 x 4分之1
48.7 萬
128.7 萬
443
101.09.27
房屋
應買公告
31 坪 x 全部
80 萬
128.7 萬
1075
101.09.27
房屋
第3拍
31 坪 x 全部
80 萬
128.7 萬
1038
101.09.20
土地
第3拍
45 坪 x 4分之1
48.7 萬
128.7 萬
402
101.09.20
房屋
第2拍
31 坪 x 全部
100 萬
160.8 萬
2043
101.08.29
土地
第2拍
45 坪 x 4分之1
60.8 萬
160.8 萬
454
101.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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