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拍 宜蘭地方法院法拍屋103司執字第 11859號(未股)應買公告
法拍土地資料簡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公告應買。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1,214,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8,243,000元。
四、民國105年6月15日上午8時公告應買。
合拍建物資料 #1

- 地址:宜蘭縣壯圍鄉東津一路306號
- 標的單價:520.6 萬
- 建物面積:80 坪
- 權利範圍:全部
- 持分面積:80 坪
- 點交: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空屋:本標別有空屋或空地
合拍建物資料 #2

- 地址:宜蘭縣壯圍鄉東津一路306號
- 標的單價:589.4 萬
- 建物面積:177 坪
- 權利範圍:全部
- 持分面積:177 坪
- 點交: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空屋:本標別有空屋或空地
合拍建物資料 #3

- 地址:宜蘭縣壯圍鄉東津一路306號
- 標的單價:246.2 萬
- 建物面積:41 坪
- 權利範圍:全部
- 持分面積:41 坪
- 點交: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空屋:本標別有空屋或空地
合拍土地資料 #1

- 土地坐落:新福段 小段 682號
- 標的單價:2,178.2 萬
- 土地面積:1,111 坪
- 權利範圍:全部
- 持分面積:1,111 坪
- 地目:建
合拍土地資料 #2

- 土地坐落:新福段 小段 679號
- 標的單價:1,428.1 萬
- 土地面積:850 坪
- 權利範圍:全部
- 持分面積:850 坪
- 地目:建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拍定後塗銷全部抵押權。
二、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
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
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三、甲標於假扣押查封及現場履勘時,681地號大部分為水泥空地,其上有鐵皮屋及RC造平房各1間(
即暫編383建號),會同員警及鎖匠開門,鐵皮屋內有桌椅,RC磚造平房內遺留大量雜物及垃圾
,並設有神明廳,現場無門牌,又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依職權於暫編383建號登記謄本記載門
牌號碼為東津一路306號,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682地號上有316建號(門牌號碼為東津一路3
06號)、加蓋鐵皮屋(即暫編380建號)、水池1座及鐵籠數間,316建號門外設有宜晉通運股份
有限公司及允升通運有限公司之招牌,因債務人不在場,會同警員及鎖匠開門,一樓為辦公室及
儲藏室,另二樓有沙發及衣物,並有獨立出入口(樓梯),暫編380建號內則有廢棄輪胎、鐵桶
及起重機,另據假扣押查封及本案鑑價照片觀之,前開土地一面有鐵欄杆圍繞,此供投標人參考
,其最確切之現況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四、債務人林昕賢向假扣押股陳報除316建號外,681、682地號上全部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及全部室內
家具(含316建號內)均於103年1月25日出售予第三人游源杰,並與681、682地號暨316建號共同
交由第三人占有使用等語,又本件甲標由第三人占有使用關係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8日以影
響抵押權為由除去,如「除去占有使用關係處分確定後,建物部分點交,土地部分按現況點交;
除去占有使用關係處分被廢棄則不點交」。
五、本件甲標暫編380、383建號建物有第三人游源杰主張為其所有,且該建物係債務人之爺爺林錦溪
所出資興建,並非債務人所有。惟本院以債權人已聲請併付拍賣,且系爭建物所有權之歸屬,應
屬實體事項之爭執,執行法院並無實體調查審認之權限為由於民國105年4月13日裁定駁回(現第
三人異議中),此供投標人參酌評估。
六、甲標內暫編380建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
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316建號內部不
相通,有獨立出口且有獨立經濟價值,為抵押權效力所不及。
七、甲標內暫編383建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
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據地政謄本及債權人陳報
資料觀之,暫編383建號有獨立出入口且有獨立經濟價值,為抵押權效力所不及。
八、甲標如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九、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心等候,
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於該優先承買權人
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本之投標保證金,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十、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
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十一、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訊,以
資參酌評估。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三、甲標681、682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
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
之證明文件。
十四、甲標為農舍之投標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者」資格始得投標,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
附:1、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2、前開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3、投標人切結無自用農舍證明書等文件。


歷次拍賣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