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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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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98-02-04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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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應記載事項

    當事人之名稱

           甲方(借款人 )

    立約人

           乙方(金融機構)

    雙方約定遵守下列各條款:

    一、借款金額及交付方式

    甲方向乙方借款新台幣○○○○○元整,由乙方依下列方式之一撥款,作為借款之交付:

    一、甲方在乙方開設之○○存款第○○○○○號帳戶。

    二、按甲方指定之方式○○○○撥款。

    二、借款期間

    本借款期間○○○○月,自民國○○○○○○日起至民國○○○○○○日止。

    三、借款本息攤還方式之約定

    本借款還本付息方式如下:

    一、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每月付息一次,到期日還清本金。

    二、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三、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四、自實際撥款日起,前年(個月)按月付息,自第年(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五、(由甲方與乙方個別約定)

    乙方應提供甲方借款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如經甲方請求時,乙方並應告知查詢方式。

    如未依第一項約定時,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但甲方得隨時請求改依第一項所列方式之一還本付息。

    四、借款計息方式之約定

    本借款之利息計付方式如下:

          ()按乙方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   %加年利率   %計算,計為年利率   %;嗣後隨乙方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後之第一個繳款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按乙方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   %加年利率   %計算,計為年利率  %;嗣後隨乙方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固定利率,按年利率  %計算。

          ()(由甲方與乙方個別約定)

    如未依前項約定時,以年利率五%計算。

    第一項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應以中央銀行重貼現率、主要銀行定儲平均利率、金融業隔夜拆款平均利率、貨幣市場利率或其他具市場性、代表性、透明化之利率指標加一定比率訂之。

    五、利率調整之通知

    乙方調整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時,應將調整後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告知甲方,如未告知,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

    前項告知方式,乙方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須另佐以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上述約定告知方式得以電話通知、書面通知、電子郵件、存摺登錄、繳息收據列印、自動櫃員機螢幕顯示或報紙公告等),如未為約定者,則以書面通知為之。(利率調整公告日與實際登錄或收受通知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

    乙方調整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時,甲方得請求乙方提供該筆借款按調整後放款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約定利息計付方式者,其利率調整時,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六、住所變更之告知義務

    甲方之住所或通信處所及乙方之營業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或雙方約定之通信方法告知對方,如未為告知,當事人將有關文書於向本契約所載或最後告知對方之通信地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到達。

    七、個人資料之保密

    甲方同意乙方得將甲方與乙方往來之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惟乙方提供給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甲、乙方往來資料有錯誤時,乙方應主動更正並回復原狀。

    乙方僅得於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使用甲方提供之各項基本資料。

    乙方以電腦處理前項個人基本資料,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八、委外催收之告知義務

    乙方因業務需要,如已將催收業務委外處理,於借款契約訂定時應將上述情事告知甲方;借款契約訂定後乙方將催收業務委外處理時,亦同。

    乙方未依前項規定告知者,應就甲方因此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九、申訴專線

    乙方應於契約載明該行申訴專線(本行之申訴專線如下: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E-MAIL):

    其他:(                   )。

    十、管轄法院之約定

    本借款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十一、立約人簽訂之借款契約條款如較本應記載事項所定標準更有利於借款人者,從其契約條款。

    十二、契約之交付

    本契約乙式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份。如有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者,並應交付一份予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上開契約亦得以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之影本交甲方、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收執)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二、不得約定違反民法債篇保證章節有關強制禁止規定之條款。

    三、不得約定借款人應提供未載金額之本票。

    四、不得約定授權金融機構得調查借款人或保證人之課稅資料。

    五、不得約定概括授權乙方得就甲方所提供之各項基本資料,為履行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或洩露。

    六、不得約定乙方行使抵銷權時,僅由乙方登帳扣抵即生抵銷之效力。

    七、不得約定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之利率。

    八、金融機構不得使用「放款利率加減碼標準」於契約存續期間任意調整借款人之利率。

    九、不得約定借款人僅得向特定之保險公司投保,或禁止、限制借款人自由投保之權利。

    十、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之規定或其他違反誠信、顯失公平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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