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既成巷道被侵害為由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
- 專業公正有效率資深代書 (陳美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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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99-10-04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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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既成巷道被侵害為由,依公用地役權之法律關係提起恢復巷道之訴,是否任何人皆得提起?司法院第一廳七十三年八月廿八日(73)廳民一字第六七二號函:按私有土地,若實際已供公眾通行數十年,成為道路,其土地所有權縱未為移轉登記,仍為私人所保留,其所有權之行使,仍應受限制,應認為已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土地所有人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為使用,公用地役關係之對象,係不特定之公眾,且亦不以有供役地與需役地之存在為必要,其本質乃係一公法關係,與私法上地役權之性質不同,而民事訴訟則係當事人得向法院訴求以判決保護其私權之權利,故既成巷道為人侵害,自不得本諸公用地役關係,依民事訴訟程序提起恢復巷道之訴,地方政府僅得以公權力加以排除,如有爭議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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