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繼承登記 繼承人 故意不配合 無法辦理繼承登記 怎麼辦? 代書 陳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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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登記
繼承人 故意不配合 無法辦理繼承登記 怎麼辦? 代書 陳美玲
一般來說繼承人故意不配合,造成無法辦理繼承登記的情況多為繼承人之間本來就感情不睦,兄弟姐妹之間誰都不肯退讓一步,一幕幕上演爭家產風波的口水戰,不然就是要被繼承的財產價值很低,大家只想分錢可是都不願拿錢出來辦理,或者有繼承人移居國外、逃亡..等情況已經無法聯絡,才會造成被繼承的不動產無人理會,祖產就只好淪入標售的命運。
如果繼承人中有人不想讓祖產遭到標售的命運,可以依法規定,由繼承人中之1人或數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等相關稅法及登記函令規定,按其法定應繼分比例繳納遺產稅款、登記規費、罰鍰、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 條規定,由其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可避免課徵罰鍰及被政府列冊管理而公開標售。靜待有朝一日全體繼承人想通了、達成協議後、再另辦申辦遺產分割登記。
如果繼承人之中皆無人願意辦理登記,從被繼承人死亡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地政機關查明後會公告通知,繼承人仍未於3個月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即予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但在列冊管理15年期間內仍可以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再逾期仍未聲請繼承登記就由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國有財產局會將標售所得存入專戶,繼承人可依法在10年內提領該價款,10年後繼承人未提領該價款,該價款就歸屬國庫。
查詢祖產有無遭到標售的命運,請向各該不動產所屬地政事務所洽詢.
網路查詢步驟以瑞芳地政事務所為例,如下:
1進入瑞芳地政事務所/2再按 線上查詢/3查到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物列冊管理查詢/4看到 各年度未辦繼承土地及建物列管清冊
臺北縣各地政事務所網址:
瑞芳所(瑞芳、貢寮、平溪、雙溪)板橋所(板橋、土城)
中和所(中和、永和)
三重所(三重、蘆洲)
新莊所(新莊、泰山、五股、林口)
新店所(新店、深坑、石碇、坪林、烏來)
樹林所(樹林、鶯歌、三峽)
汐止所(汐止、金山、萬里)
淡水所(淡水、石門、三芝、八里)作者陳美玲代書(引用者請註明此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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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 請求繼承登記及裁判分割 為請求繼承登記及裁判分割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協同原告就座落○○縣○○鎮○○段建地○○公頃按原告○○ ○、○○○應繼分各○○○,被告○○○、○○○共有應繼分○○○ 辦理繼承登記。 二、請求法院依上開登記應繼分分割。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民法第758條、第759條、第823條第1項前段分別規定:「不動產 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 力。」 「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 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 「各共有人,得隨 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及第824條如協議不成得聲請法院裁判分割之 規定。 二、(請依具體事實及理由敘述之)。爰依首開規定請求之。 謹 狀 ○○○○○○法院 公鑒 證物名稱 及件數 一、土地登記簿謄本○件。 二、戶籍謄本○件。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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