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長期持有土地20年以上有減徵土地增值稅之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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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98-12-28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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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為活絡不動產市場,長期持有土地20年以上移轉時,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最低稅率部分有減徵之優惠措施,即持有20年以上未滿30年者減徵20﹪、持有30年以上未滿40年者減徵30﹪、持有40年以上者減徵40﹪。
該局進一步指出,長期持有土地期間之起算點說明如下:
1、一般買賣或贈與而取得者,為完成移轉登記之日。
2、因繼承而取得者,為繼承發生之日。
3、因執行機關拍賣而取得者,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4、因徵收而取得者,為補償費發給完竣之日。
5、因法院之形成判決而取得者,為判決確定之日。
6、於第一次規定地價之前取得者,為原規定地價之日。
7、信託土地、配偶相互贈與土地、農業用地等不課徵或公共設 施保留地免徵於再移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者,為第一次不課徵或免徵前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時點。
8、重劃土地以取得原參與重劃土地所有權之時點。
至持有土地期間之截止點,除經執行機關拍賣而移轉者為拍定日、法院形成判決而移轉者為判決確定日外,應以向稽徵機關申報移轉之日為準。資料來源:臺中市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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