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買賣不破租賃
- 周先生 (sco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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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98-08-19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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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其依據是原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所有權的移轉不破租賃」的規定,意思是說,如果先有租賃契約存在,房客也搬進去居住了,則屋主之後的所有權移轉,房客仍可以繼續居住至租約期滿為止。但是,該法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對適用範圍作了限制,將不定期租賃契約及逾五年定期租賃契約而未經公證者排除在外。換句話說,若雙方簽訂的租約是不定期租賃契約,或是簽訂的是五年以上定期租約而未經法院公證者,房客就不可以租賃契約立約在前,並以已搬入居住為由對抗新的房屋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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