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 高雄地方法院法拍屋104司執字第155113號(福股)應買公告
法拍房屋資料簡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6,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2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執行標的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該建物座落
於杉林區新庄段44-11地號土地,且部分占用鄰地44-3地號土地面積約1平方公尺、44-13地號土
地面積10平方公尺、未登記土地面積約1平方公尺,該土地均不在拍賣範圍,建物將來有被訴請
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標的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七、按「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
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基地所有權人是否有優先承購權如有爭議,應依實體訴訟解決之,請投標人注意。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
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應買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並
指定受款人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保證金請應買人持聲請狀向本院收費處繳納,再連同收據
送收狀處。
十一、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後者,以抽籤定其得買
受人。
十二、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起公告3個月。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查封時,據在場債務人姑姑陳勤招稱建物由其居住使用,並無
出租或出借他人,除有漏水、地震受損等情形,餘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執行標的交易價值之情事(如
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等);另據民國105年1月5日債權人具狀陳報執行標的現由陳勤招居住,屋內
有因地震受毀;復據民國105年2月1日陳顯測建築師事務所出具之鑑價報告記載:經向執行標的物四
鄰查詢,尚無非自然死亡、海砂屋、輻射屋等情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