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 高雄地方法院法拍屋104司執字第134019號(福股)應買公告
法拍土地資料簡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4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768,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建物(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六、依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民國104年10月21日高雄市都發開字第14B04300-
1號)所載,本件執行標的為甲種工業區,請投標人注意。
七、依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民國103年1月14日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243291200號函文表示依廢
棄物清理法第71條規定之「狀態責任」因具有物之性質,故除土地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因容
許或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而應負清除處理之責任外,拍定人亦應因繼受拍定物
之所有權而負有清理該批廢棄物之狀態責任。依據民國101年8月工研院評估報告中有關大有一街
14號鐵皮廠房內堆置有爐石、污泥、及桶裝廢棄物,需委託合格清除處理業代為清除,而其清除
處理費用計算方式如下:經檢測後,汞及其化合物(總汞)未超出溶出試驗標準,採固化與掩埋
方式清除處理費為新台幣49,100,000元,倘超出溶出試驗標準,其清除處理費則為新台幣67,600
,000元,然實際清除處理費用仍以廢棄物採樣檢驗結果及其實際量測之重量計算,請投標人注意
。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
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應買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並
指定受款人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保證金請應買人持聲請狀向本院收費處繳納,再連同收據
送收狀處。
十一、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後者,以抽籤定其得買
受人。
十二、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起公告3個月。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其上有一鐵皮建物 (即大有一街14號)
;另據民國104年12月16日債權人具狀陳報執行標的上有大量汞污泥。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