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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 臺北地方法院法拍屋103司執字第 9855號(黃股)第4拍

※物件編號:3580266|本物件瀏覽點選累計: 次|更新日期:104-01-15

法拍土地資料簡介

法拍屋資料簡介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0,000元。

合拍土地資料 #1

法拍屋資料簡介
  • 土地坐落:華興段 小段 578號
  • 標的單價:39 萬
  • 土地面積:3 坪
  • 權利範圍:30分之1
  • 持分面積:0.10 坪
  • 地目: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間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至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土地位於木柵路一
段,其上有門牌號碼108號、110號、112號3棟房屋坐落。惟土地實際界址,拍定人得自行向有關機關
申請鑑界確定之,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占用物與土地間之使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本件有
設定地上權,目的為改良建築物,惟土地登記謄本未記載設定義務人。拍定後調查地上權人若屬債務
人或前手設定且確於本件標的上建有房屋,或上開房屋所有權人有租地建屋情形,則上開房屋所有權
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優先承買之權利人未主張優先承買,因上開調查需時日,拍定人亦未能於短時
間內取得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2.本件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
承買,倘有多數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聲明願以拍定價格優先承購債務人之不動產,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11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權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3.若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有優先承買權之人,得檢具足以證明依該條規定有優
先承買權之相關證明文件(即按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及釋
明並無基地之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等情向本院陳報。若確有依該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人,其承買
之權利並優先於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至本項之優先承買權僅具有債權之效力
,不得對抗土地法第104條具有物權效力之優先承買權,併此敘明。
4.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民國
96年1月12日後課徵之地價稅後足敷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
拍定,亦得撤銷。
6.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
告內容為準。

歷次拍賣資訊

用途
物件名稱
拍次
坪數持分
標的單價
合拍總價
瀏覽
拍賣日期
土地
應買公告
3 坪 x 30分之1
48 萬
48 萬
82
103.10.24
土地
應買公告
34 坪 x 60分之1
39 萬
39 萬
71
103.10.24
土地
第3拍
3 坪 x 30分之1
48 萬
48 萬
71
103.10.21
土地
第3拍
34 坪 x 60分之1
39 萬
39 萬
84
103.10.21
土地
第2拍
3 坪 x 30分之1
60 萬
60 萬
69
103.09.23
土地
第2拍
34 坪 x 60分之1
48 萬
48 萬
71
103.09.23
土地
第1拍
3 坪 x 30分之1
75 萬
75 萬
112
103.08.19
土地
第1拍
34 坪 x 60分之1
60 萬
60 萬
98
103.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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