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 高雄地方法院法拍屋103司執字第 87781號(福股)應買公告
法拍土地資料簡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4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28,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
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
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
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
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七、本件土地上有建物祠堂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
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應買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並
指定受款人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保證金請應買人持聲請狀向本院收費處繳納,再連同收據
送收狀處。
十一、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起公告3個月。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
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後者,以抽籤定其得買受人。
使用情形
本件土地於民國95年10月19日查封時,據債權人之代理人陳稱標的上有祠堂,非債務人所有,嗣於民
國103年7月18日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其上有菜園、一層磚造福源
祠土地公廟、小池、空地等,並據債權人之代理人稱標的由共有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
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