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 臺北地方法院法拍屋102司執字第160574號(丁股)第2拍
法拍土地資料簡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9,6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合拍土地資料 #1
- 土地坐落:青潭段 稻子園坑小段 52號
- 標的單價:0.2 萬
- 土地面積:46 坪
- 權利範圍:80分之1
- 持分面積:0.58 坪
- 地目:
合拍土地資料 #2
- 土地坐落:秀水段 小段 689號
- 標的單價:4 萬
- 土地面積:497 坪
- 權利範圍:80分之1
- 持分面積:6.21 坪
- 地目:
合拍土地資料 #3
- 土地坐落:秀水段 小段 690號
- 標的單價:0.8 萬
- 土地面積:4 坪
- 權利範圍:80分之1
- 持分面積:0.05 坪
- 地目:
合拍土地資料 #4
- 土地坐落:秀水段 小段 691號
- 標的單價:3.2 萬
- 土地面積:15 坪
- 權利範圍:80分之1
- 持分面積:0.19 坪
- 地目:
合拍土地資料 #5
- 土地坐落:青潭段 稻子園坑小段 53號
- 標的單價:0.2 萬
- 土地面積:32 坪
- 權利範圍:80分之1
- 持分面積:0.40 坪
- 地目:
合拍土地資料 #6
- 土地坐落:青潭段 稻子園坑小段 53-1號
- 標的單價:5 萬
- 土地面積:945 坪
- 權利範圍:80分之1
- 持分面積:11.81 坪
- 地目:
合拍土地資料 #7
- 土地坐落:青潭段 稻子園坑小段 68-3號
- 標的單價:1.6 萬
- 土地面積:278 坪
- 權利範圍:80分之1
- 持分面積:3.48 坪
- 地目:
合拍土地資料 #8
- 土地坐落:青潭段 稻子園坑小段 157號
- 標的單價:0.7 萬
- 土地面積:142 坪
- 權利範圍:80分之1
- 持分面積:1.78 坪
- 地目:
合拍土地資料 #9
- 土地坐落:青潭段 稻子園坑小段 162號
- 標的單價:15 萬
- 土地面積:2,803 坪
- 權利範圍:80分之1
- 持分面積:35.04 坪
- 地目:
合拍土地資料 #10
- 土地坐落:秀水段 小段 513號
- 標的單價:20 萬
- 土地面積:2,249 坪
- 權利範圍:80分之1
- 持分面積:28.11 坪
- 地目:
合拍土地資料 #11
- 土地坐落:秀水段 小段 684號
- 標的單價:5 萬
- 土地面積:557 坪
- 權利範圍:80分之1
- 持分面積:6.96 坪
- 地目:
使用情形
一、土地使用情形詳如各標的備考欄,惟土地實際界址,拍定人得自行向有關機關申請鑑界確定之,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占用物與土地間之使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二、以上拍賣不動產所有權均係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
其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
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
受或承受。倘有多數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聲明願以拍定價格優先承購債務人之
不動產,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11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權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三、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件標的拍定後,尚須調查53-1地號土地有無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人。若該土地上
之建物所有權人有與債務人定有租賃契約,承租人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又主張
優先承買權之承租人,僅得就有承租之標的聲明優先承買,又主張優先承買之承租人就其餘部分
標的因未與債務人訂定租賃契約,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民
國96年1月12日後課徵之地價稅後足敷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各標即停止拍賣
,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六、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
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