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 臺中地方法院法拍屋102司執字第 56542號(寅股)第2拍
法拍土地資料簡介
備註
使用情形
附表:
(一)土地1(748):2萬4千元。
土地2(1069):155萬2千元。
合計:157萬6千元。保證金:47萬元。
(二)土地1(197):8萬元。
土地2(197-1):8千元。
土地3(877):398萬4千元。
土地4(887):24萬元。
土地5(1421):20萬元。
合計:451萬2千元。保證金:135萬元。
(三)土地1(82):20萬8千元。
土地2(83):2萬4千元。
土地3(242):58萬4千元。
合計:81萬6千元。保證金:24萬元。
(四)土地1(471):3萬2千元。
土地2(473):110萬4千元。
土地3(830):44萬8千元。
土地4(946):8千元。
土地5(1036):7萬2千元。
合計:166萬4千元。保證金:49萬元。
(五)土地1(98):4萬元。
土地2(115):20萬8千元。
土地3(116):10萬4千元。
土地4(126):4萬8千元。
土地5(129):45萬6千元。
土地6(136):4萬8千元。
土地7(137):5萬6千元。
土地8(357):48萬8千元。
土地9(389):38萬4千元。
土地10(402):31萬2千元。
土地11(416):1萬6千元。
土地12(417):12萬8千元。
土地13(447):8千元。
土地14(539):15萬2千元。
土地15(551):1萬6千元。
土地16(707):6萬4千元。
土地17(776):65萬6千元。
土地18(782):4萬元。
合計:322萬4千元。保證金:96萬元。
一、附表(一)、(二)、(三)、(四)、(五)分別
標價,按標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
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
,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債務人得
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本院
逕行指定。
二、本件土地無他項權利設定。
三、附表(一)本件土地地目為林,編定為保護區,土地
現況為雜草空地及數座墳墓坐落,因本件為拍賣應有
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其共有土地有優先
承買權。
四、附表(二)本件土地地目為田及建,編定為保護區及
農業區,土地現況197及197-1地號為部分空地、部分
道路、部分農作及一小部分水溝,877及887地號為農
業使用,1421地號部分農業使用部分道路,因本件為
拍賣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其共有土
地有優先承買權。877地號訂有三七五租約,其承租人
亦有優先承買權,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
五、附表(三)本件土地地目為田及林,編定為保護區、
農業區及綠地,土地現況82及83地號為農業使用,242
地號種植茶樹,因本件為拍賣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
點交,共有人就其共有土地有優先承買權。82及83地
號訂有三七五租約,其承租人亦有優先承買權,其順
位優先於共有人。
六、附表(四)本件土地地目為田及建,編定為農業區及
綠地,土地現況471及473地號為農業使用,830地號為
既成道路,946地號為空地,1036地號上有建物坐落,
因本件為拍賣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
其共有土地有優先承買權。471及473地號訂有三七五
租約,其承租人亦有優先承買權,其順位優先於共有
人。
七、附表(五)本件土地地目為田、原、建、池及道,編
定為農業區,土地現況98、136、137、389、402、416
、447、539、551、707及776地號為既成道路,116、1
26及129地號為雜木林、部分空地及土地公廟坐落,
115地號上有建物坐落,357及782地號為農業使用,
417地號上有養魚池及公園,因本件為拍賣應有部分,
於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其共有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357地號地號訂有三七五租約,其承租人亦有優先承
買權,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