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 桃園地方法院法拍屋100司執字第 84071號(鳳股)第1拍
法拍土地資料簡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000元。
四、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五、本件拍賣之標的物均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
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若共有人對前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共有人不
得僅對數筆有優先購買權之不動產中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
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本件標的之共有人人數眾多,即使拍定後亦須通知全部共有人而無人行使優先購買權後,始得發
給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
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
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
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
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八、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
公告內容為準。
九、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
;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合拍土地資料 #1

- 土地坐落:三層段 坑底小段 451號
- 標的單價:1 萬
- 土地面積:65 坪
- 權利範圍:96分之1
- 持分面積:0.68 坪
- 地目: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451地號土地上長滿雜草,1004-1地號土地係樹林;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應有
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