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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揭露不清 家舜不動產遭罰20萬

  • 阿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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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99-09-08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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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聯合晚報╱記者郭玫君/即時報導】 2010.09.08 11:59 am 家舜不動產商行在從事房屋仲介交易,提出斡旋金要求時,未告知購屋人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的區別及替代關係,公平會認定這是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行為,決議處以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消費者一生購屋次數有限,所以資訊公開透明很重要,且斡旋金契約與要約書記載購屋人與不動產經紀業者的權利義務關係,兩者的內容與法律效果不同,究竟要採用何種方式,應由購屋人選擇決定。 公平會指出,購屋人相對於不動產經紀業者在相關資訊方面,處於明顯弱勢地位,因此不動產經紀業者在仲介房屋交易過程中,應該將資訊清楚揭露給購屋人,最好能以書面方式告知,使購屋人確實瞭解斡旋金與要約書的區別與替代關係。若不動產經紀業者利用優勢地位收取斡旋金,未充分揭露資訊,提供消費者選擇採用要約書的機會,就違反了公平交易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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