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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要怎麼分都可以嗎?遺囑要怎麼立

  • 專業公正有效率資深代書 (陳美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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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99-08-07 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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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產要怎麼分都可以嗎遺囑要怎麼立才能符合法律規定呢?

     立遺囑時財產要怎麼分才符合法律規定?

    民法規定立遺囑人在不違反特留分的規定下才可以立遺囑方式自由處分財產。

     依民法規定立遺囑的法定方式有五種可供選擇:

    1.自書遺囑

    2.公證遺囑

    3.密封遺囑

    4.代筆遺囑

    5.口授遺囑

     

    自書遺囑

    指立遺囑人自已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密封遺囑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口授遺囑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1、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2、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 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 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有但書.

     

    遺囑見證人?

    民法規定不得為遺囑見證人的有1.未成年人2.禁治產人3.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4.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5.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 助理人或受僱人。

     

    可以立遺囑?

    未成年人為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立遺囑後還可以隨時再變更或撤回?

    民法規定立遺囑人得隨時依以遺囑的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

     

    立遺囑時要注意的事項:

    1.依照自己的情形考量家庭成員的貢獻度健康、年齡、收入多寡來立遺囑。

    2.先確定法定繼承人有哪些人,他們的應繼分特留分是多少再計劃遺囑如何分配。

    3.是否有特種贈與等情形,如:生前贈與、遺贈、歸扣問題

    4.找一位值得信任的人當遺囑執行人才能有效的完成你立的遺囑內容。

    5.遺囑內容不可以侵害到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否則會引起繼承人之紛爭。

    6.選擇較有公信力的且保密的方式立遺囑,如此才能平和順利完成執行遺囑內容。

    7.自書遺囑容易讓人懷疑其遺囑內容的真實性,自已立好的自書遺囑最好再到法院公證處請求認證,或者選另外擇代筆遺囑替代,請代書或律師為代筆人兼見證人以示公信.

    作者:資深代書/陳美玲地政士/出處:http://tw.myblog.yahoo.com/mei.lin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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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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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04-20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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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 需先了解的事項 代書 陳美玲過戶房子的代書過戶費費用 省最大? 不用找代書可以?
    Meilin Chen
    http://tw.myblog.yahoo.com/mei.linlin
    法院未裁定限定繼承前,繼承人即可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法院裁定與否及債權人呈報債權情形並不影響繼承登記之申辦。要先報遺產稅再送地政登記,如沒有在6個月的期限內申報遺產稅,國稅局將依查得資料核定遺產稅並裁處罰鍰。
    http://www.judicial.gov.tw 資料來源
    陳報繼承暨遺產清冊須知
    一、意義: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1148)。
    二、陳報期間為三個月:
    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民法1156Ⅰ) 。
    三、管轄法院: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141Ⅰ)。
    四、陳報方式:(民法1156)
    1.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14Ⅰ)。 
    2.陳報狀(非訟事件法141Ⅱ)。
    3.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及陳報人戶籍謄本。
    4.繼承系統表。
    5.遺產清冊:
    (1) 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如積極財產:動產、不動產;消極財產:債務)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非訟事件法141Ⅲ)。
    (2) 被繼承人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遺產稅核定書/或所得歸屬資料清單。
    五、效力:
    1.公示催告: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後,法院即開始定三個月以上公示催告程序,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繼承人於收受法院公示催告函文,依所定之期間內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民法1157、非訟事件法142Ⅱ)。
    2.遺產清算:
    (1) 繼承人應於公示催告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清理遺產償還債務,並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及提出有關表冊(非訟事件法143Ⅰ)。
    (2) 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a.繼承人在公示催告期限內,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以確保債權人之公平受償。公示催告程序屆滿後,應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民法1158)。
    b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該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民法1148-1)。c清償交付之順序:
    (a) 繼承人對於在該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民法1159Ⅰ)。
    (b)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前項規定予以清償。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公示確知期限屆滿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民法1159Ⅱ、Ⅲ) 。(c)繼承人非依前項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1160)。
    (3)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前述公示催告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民法1162)。
    3.未依前述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之賠償責任(民法1161)。
    繼承人違反民法第1158條至第1160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但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六、未向法院陳報繼承暨遺產清冊者:
    1.仍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1148Ⅱ)。
    2.遺產清算:
    (1)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該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民法1148-1)。 (2)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依前述規定償還債務後,始可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數額比例計算予以清償且亦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清償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民法1162-1)。 3.違反前項遺產清算應負之責任(民法1162-2):
    (1)繼承人違反第1162條之1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2)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3)繼承人違反第1162條之1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亦應負賠償之責。
    (4)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5)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七、其他規定:
    1.繼承人有數人時,一人陳報遺產清冊,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民法1156Ⅲ)。且債權人或法院得要求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民法1156-1)。
    2.繼承人為下列不正行為時,喪失繼承有限責任之利益(民法1163)
    1、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2、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3、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繼承編施行法之修正針對凡屬「保證債務」、「代位繼承」以及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情形之繼承,經法院認定由繼承人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時,均得溯及適用修正法之規定,亦即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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