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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我把房子變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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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99-01-05 10:02 最後編輯日期:99-01-06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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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原容積高於法定容積部分之獎勵

    貳.維持合理居住水準之獎勵

    ?.配合都更期限之獎勵
       在地方政府實施都市更新計畫地區公告1年內獎勵7%
       2年之內獎勵6%.3年之內獎勵5%

    肆.考量地區環境狀況之獎勵
    一.建築物之量體.造型.色彩.座落方位相互調和之建築設計.無障礙環境.都市防災
        法定容積逾400%者.給予法定容積之6%為限
         法定容積未達400%者.給予法定容積之10%為限
    二.設置開放空間廣場200平方公尺以上
    1.所未開放式空間廣場面積.紙除依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限制規則規定空地比
    留設之法定空地 .另外增設者;其應集中設置且任一邊最少淨寬度在8公尺以上
    且長寬比利不超過三.
    2.開放式空間廣場應保持經常對外開放狀態.並確實提供公眾使用.
    3.住宅區不適用本項評定基準.
         說明:這項獎勵規定只適用於商業區.住宅區不能申請
    三.基地沿街面均留設二公尺以上人行步道
    四.保存維護具歷史性.紀念性.藝術價值之建築物
    1.保存維護具歷史性.紀念性.藝術價值之建築物之獎勵容積
    為(保存維護所需經費X1.2倍/(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興建成本-管銷費用)
    2.本項獎勵以法定容積15%為上限

    伍.更新基地規模
    1.實施 更新事業計畫範圍至少包括一個以上完整街廓
     (1).法定容積率逾400%者.給予法定容積2%為限
     (2).法定容積未達400%者.給予法定容積5%為限
    2.更新事業計畫範圍面積(不含公共設施面積)在3000平方公尺以上者
     (1)3000~4999平方公尺.3000平方公尺部分給予法定容積的3%核計
    超過部分每100平方公尺.另給予法定容積之0.1%獎勵
    (2).5000~7999平方公尺.5000平方公尺部分給予法定容積的6%核計
    超過部分每100平方公尺.另給予法定容積之0.2%獎勵
    (3).8000平方公尺以上者.8000平方公尺部分以給予法定容積12%核計超過部分每100平方公尺.另給予法定容積0.3%獎勵3.本項獎勵以法定容積15%為上限

    六.取得綠建築後選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者
    1.公益設施建築成本之獎勵
    2.協助開闢道路地
    3.基地附近建築物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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