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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房屋出租供工廠使用不適用減半課徵房屋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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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98-12-21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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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民眾於自有土地上興建一棟鋼骨造建築物,並出租供工廠生產使用,來電詢問該屋是否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之規定?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上述所稱「自有房屋」,應指符合下列規定者而言:(一)工廠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二)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三)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依工廠登記設立規則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故房屋稅減半徵收之前提,須以合法登記的自有工廠為限,申請時必須檢附工廠登記證供稅捐機關查核。民眾將房屋出租供工廠生產使用,因不符前開規定,依法不得減半課徵房屋稅。

    此外,符合工廠減半徵收房屋稅之房屋,應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附申請書、建物所有權狀及工廠登記證影本,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該局提醒納稅人,房屋稅係按月課徵,所以民眾應儘速向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義,可撥下列電話查詢:總局:07-7410141(分機117至124;137至145);岡山分局07-6256811(分機311-317);旗山分局07-6612021(分機111至115)。
     
    資料來源: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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