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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房子沒土地?地上權到底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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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98-12-08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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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上權(surface rights),在法學上來說,是指以利用他人土地作營造(建築物)、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取得的用益物權。地上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透過直接與土地所有權人的設定行為,取得「地上權人」的法律地位;另一是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的「法定地上權」關係,是指土地和建築物所有人,僅以地上建築、或同時將房地設定抵押,但因未能清償債務而遭拍賣,造成土地和建物的所有權人不同人的時候,法律規定使建物所有權人對於土地享有地上權。

    大致上說來,因為土地所有權人的不同,因此地上權住宅的所有期限亦不同而分為兩種。通常'定期地上權是 50 年左右的土地租賃契約。而不定期地上權則是50年以外的契約期限。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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