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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繳管理費會罰錢?係金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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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98-11-24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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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媽媽基金會公寓大廈顧問饒後樂表示,公寓大廈管理的核心精神,在於社區大樓成員自己建立內部管理組織與成員間的關係以處理公共事務。饒後樂說,只要在載明於社區規約,且不違反法令規定與公序良俗,該權利義務關係即具有法律效力。

      像住戶不繳管理費問題,惡意拒繳管理費的住戶可以從其行為獲得利益,但其對組織公平精神的破壞、所衍生的惡性循環發展與相關處理成本卻由其他人、甚至整個社會共同承擔。而且就算管理委員會最後訴諸法律,法院判決必須給付管理費、延遲利息和訴訟費用,對行為人而言亦是不痛不癢。若碰到比較鄉愿或怕事的管理委員會,就有機會得其僥倖。

      如果社區大樓在規約中清楚界定區分所有權人定期繳納的「管理費」就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定的「應繳納之公共基金」,當有拒繳管理費情形發生時,就可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透過政府協助,用公權力做嚇阻制裁。

    1.開明定義: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將區分所有權人定期繳納的「管理費」清楚界定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定的「應繳納之公共基金」,並且明定於社區規約。
    2.當有拒繳管理費情形發生時,管理委員會以書面催告卻未獲回應,即可向地方主管機關舉報,若住戶未在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繳清所積欠的費用,則主管機關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6款之規定,處以新台幣4萬以上,20萬以下的罰鍰,並可連續處罰。

    資料來源:崔媽媽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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