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房屋租賃契約印花稅節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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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98-11-24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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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出租時,與房客簽訂之 房屋租賃契約書,不屬於印花稅課稅範圍,依法免貼印花稅票,但若於契約書附加簽收押金或租金時,那這份合約書即具有代替銀錢收據的性質,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按銀錢收據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稅務局建議民眾,可採用以下方式節稅:由房客開立票據(如支票、本票或匯票)來支付押金或租金,並於契約或收據上註明票據名稱、號碼與金額,因收受票據非現金,所開立之收據不屬銀錢收據,依印花稅法規定即可免貼印花稅票。民眾若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洽詢,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總局0800-496969 埔里分局0800-493457 竹山分局0800-493456。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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