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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擅自進我房間怎麼辦?

  • 管理員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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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98-10-27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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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本罪為告訴乃論。
    第一項為無故侵入罪,第二項為無故隱匿住宅罪。均係侵害個人法益之居住安全,被害人為住宅、建築物或船艦之現時有支配權之人,包括居住人、所有人、承租人、管理人等在內。
    所謂"無故"。指無正當理由而言。但正當理由,並不限於法律上所規定者,即在習慣上道義上所許可者,亦不能為無故,如訪友探親而誤入、募捐、推銷貨品而進入等。一般應就客觀事實以認定之,如欠錢不還,擅入他人住宅索取,即難謂無正當理由,即認定為無故。
    "侵入"係指未得住宅、建築物或船艦時有支配權人之允許,而擅自進入之意。其侵入之方法,係公然為之或秘密進入,和平抑強自進入,均非所問。
    另侵入且拆毀門鎖,應負侵入住宅及毀壞他人建築物之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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