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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共有部分之詳細項目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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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98-10-27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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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督請所轄各登記機關確實登載建物共有部分之詳細項目內容,俾利消費者瞭解其建物共有部分之測繪登記情形


    公布內容
    內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0980195168號
    主旨:請 貴處(府)督請所轄各登記機關確實登載建物共有部分之詳細項目內容,俾利消費者瞭解其建物共有部分之測繪登記情形,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監察院98年9月8日(98)院台內字第0981900719號函送之「本部放任建築法規不斷放寬不計入容積項目及地政法令常即配合修正予以測量登記,造成許多附屬建物、公共設施灌入坪數計算,增加消費者負擔之疏失等情。」糾正案文之參、二、(五)略以「建物之共用部分於登記時僅編列建號及權利範圍,消費者無從了解其內容,是否應載明其詳細項目內容,以利消費者知悉?」之意旨辦理。

    二、監察院認為現行建物共用部分(修正後為共有部分)於登記時僅編列建號及權利範圍,消費者無從了解其內容部分,應檢討載明其詳細項目內容。查登記機關登記建物主要用途,係依據建管機關核發之使用執照記載之用途轉繪登載,有關共用部分之登記,除於提供使用之主建物建號標示部內登載其建號、總面積及權利範圍外,並另編建號記載其詳細項目內容及各使用主建物之分配權利範圍,故使用執照列有多項共有部分之用途時,登記機關於實務作業上,應配合於登記簿登載,爰請各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督促所轄各登記機關確實依規定詳細登載,以利消費者知悉,合先說明。

    三、查現行建物測量成果圖已將建物共有部分之項目圖說,轉繪至其建物平面圖上且於圖面註明各共有部分之項目,並於主要用途欄登載為共有部分。惟為使消費者瞭解其建物共有部分之項目,請 貴處(府)督請所轄各登記機關於建物測量成果圖上加註「本共有部分之項目有○○○、○○○、○○○、○○○、○○○及○○○等○項。」等字樣,另依「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第149頁規定以「Z」(見其他登記事項)代碼輸入,並於建物標示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輸入其資料類別代碼及上開加註內容,以利建物登記簿確實登載建物共有部分之詳細項目內容,俾利消費者瞭解其建物共有部分之測繪登記情形。
    正本:臺北市政府地政處、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各縣市政府
    副本:本部地政司【7科、5科】
    部長 江宜樺

    公布日期 200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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