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不動產經紀人證書」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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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98-10-27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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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不動產經紀人證書申請須知」、「申請不動產經紀人證書審查須知」、「不動產經紀人證書申請書格式及其填寫說明」、「不動產經紀人證書印製說明」,自即日生效
日期文號:內政部98年10月2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433號函
要旨:檢送修正後「不動產經紀人證書申請須知」、「申請不動產經紀人證書審查須知」、「不動產經紀人證書申請書格式及其填寫說明」、「不動產經紀人證書印製說明」,自即日生效,請查照。內容:
一、核發不動產經紀人證書作業規定,前經本部以89年5月9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79080號函送貴處(府)在案,期間曾數次修正。據反映,現行規定申請人應檢附之文件,有再檢討簡化之必要,案經本部於本(98)年8月28日邀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經濟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及部分縣(市)政府等相關機關會商獲致共識,其會議紀錄業以98年9月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340號函送各與會機關在案。二、嗣經濟部以98年9月17日經商字第09800652150號函略以:因「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核發,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建議刪除該2項證明文件。爰依經濟部上開函修正旨揭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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