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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交與他人管理成立信託契約,移轉時是否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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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98-10-20 17:05 最後編輯日期:98-10-20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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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將土地交與他人管理並成立信託契約,是否要課徵土地增值稅?又在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如果移轉受託土地時,應由誰繳納土地增值稅呢?

    該局指出,按土地稅法第28條之3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另依同法第5條之2規定,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則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張貼時間:2009/10/20 上午 11:37:26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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