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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莫拉克颱風受災戶解決居住問題,開辦專案住宅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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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98-09-22 10:12 最後編輯日期:98-09-22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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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人:王安強 組長       

    聯絡電話:1957 或02-2192-7171 
    為協助莫拉克颱風受災戶解決居住問題,本署依據行政院98年8月24日核定「莫拉克颱風受災戶住宅補貼方案」,辦理「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租金補貼」,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一)適用對象:房屋滅失毀損之受災戶或房屋座落於危險且有遷居(村)必要地區之民眾。

    (二)貸款額度:最高350萬元。

    (三)優惠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533%」機動調整,目前為0.592%。

    (四)償還年限:最長20年,寬限期(繳息不還本)最長5年。

    (五)申請方式:自98年9月1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向土地銀行、華南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彰化銀行、臺灣銀行、第一銀行、高雄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及全國各地農漁會信用部提出申請。

     

    二、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一)適用對象:房屋受損致需修繕之受災戶。

    (二)貸款額度:最高150萬元。

    (三)優惠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533%」機動調整,目前為0.592%。

    (四)償還年限:最長15年,寬限期(繳息不還本)最長3年。

    (五)申請方式:同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三、租屋補貼:

    (一)適用對象:

    1.房屋滅失或毀損,有租屋需求之受災戶。

    2.申請重建(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居住新社區者(或購成屋),其所建(購)、修繕之住宅尚未完工(交屋、完成)前,有租屋需求之受災戶。

    3.其他因特殊不可抗力因素(如因道路中斷無法返回自有住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證明確有租屋需求之受災戶。

    (二)發給標準:戶籍內人口3口以內者,每月發給6千元;戶籍內人口4口者,每月發給8千元;戶籍內人口5口以上者,每月發給1萬元。

    (三)申請方式:自98年8月24日起至98年11月30日止,災情嚴重地區(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縣、高雄縣、屏東縣、臺東縣)之申請人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案;一般地區申請人則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
    為擴大宣導本補貼方案,使莫拉克颱風受災戶能順利申請相關補貼,本署業印製完成宣導海報及問與答手冊,分送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承辦金融機構、中繼安置處所國軍營區或榮家。此外,亦請各電視台協助播送跑馬燈訊息並將受理申請公告分別刊登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3日。詳細內容可至本署全球資訊網瀏覽(
    http://www.cpami.gov.tw )。 

    資料來源 :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刊登日期:2009-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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