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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籲颱風後 搶救及災後修復建工程應加強安全應變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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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98-08-25 17:03 最後編輯日期:98-08-25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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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颱風過後之搶救及災修復建工程極易發生災害,如河川護堤及清淤等工程之溺水災害,工廠、民宅屋頂修繕之踏穿墜落災害,道路修復工程之岩石滾落災害,山區工程之土石流掩埋災害及潮濕之用電設備及線路感電等災害。

    全台於莫拉克颱風過境後,陸續進行災後復原工作,鑑於歷年風災過後廠房於修護過程中,常發生勞工從事屋頂維修作業不慎踏穿石綿瓦、採光浪板墜落死亡及於潮濕場所作業發生感電災害,勞委會呼籲颱風過後事業單位之修護工作應特別注意屋頂作業及用電安全。

    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統計,近年來在台灣每年約有32位勞工從事屋頂作業時發生墜落死亡,今(98)年迄今已有6位勞工發生從屋頂墜落致死災害,其中屋頂墜落以「踏穿」最為嚴重。由於石綿瓦及採光罩等輕質屋頂大量運用於民宅及廠房的屋頂,於進行屋頂維修及作業時,極易發生「踏穿」,致發生墜落災害;而感電災害多發生於「電氣設備操作、維修、清理、安裝」、「電動機具操作」等作業,每年平均造成25位勞工死亡,僅次於墜落災害,高居重大職業災害類型第2位。

    值此颱風豪雨過後,屋頂修護、電氣設備維修、清理、安裝及臨時用電等電動機具操作頻繁,勞委會特別提醒事業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以保障勞工工作安全:

    故於颱風來襲後,勞委會呼籲各事業單位應確實依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重點如下:

    一、鄰水、水上作業或有發生土石流之虞之地區作業:

      在有發生水位暴漲或土石流之虞之地區作業者,應訂定緊急應變措施,內
        容包含:

      1.通報系統:建立作業連絡系統,包括無線連絡器材、連絡信號、連絡人
         員等。選任專責警戒人員,隨時與河川管理當局或相關機關連絡,了
         解降雨量並監視河川水位或土石流狀況,如有危險應即通知作業勞工
         迅即撤離,並視情況展開救援。

      2.撤離程序及救援程序:準備救生衣、救生圈及動力救生船等設施以備救
         援,並訓練勞工使用各種逃生、救援器材。

    二、道路修復、邊坡擋土及開挖等工程:

      1.對於道路修復及邊坡擋土等工程若有岩石滾落之危害,施工前應使邊坡
         保持安全之傾斜,對有飛落之虞之土石應予清除或設置擋土支撐等。

      2.派員監視邊坡之落石狀況,施工前預先清理落石,必要時應即通知人
         員、機具撤離。

      3.挖土機等營建機械作業時應指派專人指揮,嚴禁勞工進入操作半徑範圍
         內,挖土機及運土車應裝設倒車或旋轉警示燈及蜂鳴器,避免勞工被撞
         擊之危害。

      4.挖土機及運土車作業時有翻落、表土崩塌等危害,應規劃行駛路徑並以鋪
         設鋼板等方式整理工作場所以預防翻倒、翻落。

      5.從事土砂、岩石等之露天開挖,應注意設置擋土支撐或確認土砂、岩石等
         無倒塌、崩塌之虞方可施工。

    三、房屋、橋梁等修繕或拆除作業:

      1.於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
         時,應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30公分以上之踏板或裝設安全
         護網為防止墜落,配合使用安全帶並配合現地設置安全母索、踏板、安
         全網或捲揚式防墜器,以防止踏穿屋頂發生墜落災害。

      2.對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
         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
         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3.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設施工架
         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對於高度在2公尺以上作業場所,有遇強風、大
         雨等惡劣氣候致有墜落危險時,應停止作業。對於高度在2公尺以上之工
         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圍
         欄、握把、覆蓋等防護措施。

      4.對於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如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因接觸或接近致
         發生感電之虞者,應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對於使用對地電壓在
         150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或於含水或被其他導電度高之液
         體濕潤之潮濕場所、金屬板上或鋼架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
         攜帶式電動機具,應於各該電動機具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
         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5.電氣設備維修應確認將主電源關閉,使用之電動機具應確認無漏電之虞
         ,以避免感電。對於工廠、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之
         用電場所電力設備之裝設與維護保養,非合格之電氣技術人員不得擔任,
         為調整電動機械而停電,其開關切斷後,須立即上鎖或掛牌標示;復電時
         ,應由原掛簽人取下安全掛簽後,始可復電。並不得以濕手或濕操作棒操
         作開關,對於從事電氣工作之勞工,應使其使用電工安全帽、絕緣防護具
         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器具。

      6.拆除作業應選任專人於現場指揮監督。拆除進行中,應經常注意控制拆除
         構造物之穩定性,對不穩定部份應加支撐,具有危險之拆除作業區,應設
         置圍柵或標示,禁止非作業人員進入拆除範圍內。拆除應按順序由上而下
         逐步拆除。

    四、道路或河川清淤作業:

      1.作業時有水位暴漲、土石流、岩石滾落或車輛機械撞擊之危害時,預防規
         定如重點一及二。

      2.作業時如有尖銳物刺穿四肢或有皮膚感染之虞,應使勞工穿戴雨鞋、手套
         或防水衣等防護設備。

    五、營建工程復工前之重點檢查事項:

      1.實施施工架及施工構台之安全檢查,確認基礎未沈陷、架材未損傷、施工
         架之壁連座、工作台、護欄及連接部分設置妥當等無倒塌、崩塌及墜落之
         虞方可施工。

      2.實施擋土支撐之安全檢查,確認擋土支撐未變形、土方未淘空及連接部分
         設置妥當等無倒塌、崩塌之虞方可施工。

      3.實施模板支撐架之安全檢查,確認基礎未沈陷、架材未損傷及連接部分設
         置妥當等無倒塌、崩塌之虞方可施工。

    資料來源: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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