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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面積都市土地不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不超過700平方公尺均可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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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98-08-11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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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澎湖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為準;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一處為限。

    該處指出,雖然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一處為限。但土地稅法並未限制供直系尊 親屬(包括血親及姻親)自用住宅用地處數,即自用住宅用地如供土地所有權人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或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 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即可有6處自用住宅用地,如再加已成年之直系卑親屬(包括血親及姻親【即女婿、媳婦……】),即可有6處以上,只要土 地面積不超過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均可同時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您對地價稅尚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處洽 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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