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拍 苗栗地方法院法拍屋102司執字第 3843號(讓股)第1拍
法拍土地資料簡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4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0,000元。
四、本件土地(除1467地號土地外)均:(一)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
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
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二)無三七五租約登記。
五、本件1754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且為共有土地,下列之人有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
下:一、出租耕地之承租人。二、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三、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四
、共有土地未現耕之他共有人。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
人無優先購買權。
六、本件土地(除1754地號土地外)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又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
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七、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如就優先
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合拍土地資料 #1

- 土地坐落:苦苓腳段 小段 1324-9號
- 標的單價:1.4 萬
- 土地面積:79 坪
- 權利範圍:32分之1
- 持分面積:2.47 坪
- 地目:
合拍土地資料 #2

- 土地坐落:苦苓腳段 小段 1467-3號
- 標的單價:29 萬
- 土地面積:1,620 坪
- 權利範圍:32分之1
- 持分面積:50.63 坪
- 地目:
合拍土地資料 #3

- 土地坐落:苦苓腳段 小段 1754號
- 標的單價:27 萬
- 土地面積:760 坪
- 權利範圍:16分之1
- 持分面積:47.50 坪
- 地目:
合拍土地資料 #4

- 土地坐落:苦苓腳段 小段 1467號
- 標的單價:5 萬
- 土地面積:140 坪
- 權利範圍:32分之1
- 持分面積:4.38 坪
- 地目:
合拍土地資料 #5

- 土地坐落:苦苓腳段 小段 1324-4號
- 標的單價:12 萬
- 土地面積:690 坪
- 權利範圍:32分之1
- 持分面積:21.56 坪
- 地目:
使用情形

一、101年5月30日假扣押查封時(101司執全61),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本件1315-1、1324-
9地號土地均為雜木林,1324-4、1754地號土地大部分為雜木林及數棟房屋,1467地號土地為自
有道路、部分空地、鐵皮屋一棟及磚瓦房二棟,1467-3地號土地上有三棟石棉瓦屋及雞舍、空地
、雜木林等等語。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101年5月30日假扣押債權人(101司執全61)陳報稱本件六筆土地上建物均為第三人所有,1315-
1、1324-9、1324-4地號土地為雜林及建物,1324-4地號土地有第三人李月使用、無門牌之未保
存建物,1324-4地號土地為第三人紀輝爐所有使用之未保存建物,1467地號土地為雜林及第三人
陳李美仔所有使用之磚造平房、李姓第三人所有使用之磚造平房及無門牌之磚造平房、雞舍,另
1754地號土地有建物二棟(下浮尾130之13號、130之11號)及雜林等語。惟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注意。
三、102年4月16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本件1315-1、1324-9地號土地為雜木林
,1324-4地號土地大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空地及一層樓平房,1467地號土地有數棟一層樓平房,
((據在場第三人李月稱其中一棟(橘色屋頂)為其兄嫂所蓋,現已搬離,該屋閒置中,另灰頂
平房為其女兒女婿所住)),1467-3地號土地上有雞舍、部分空地、大部分雜木林,有部分平房
(建築在1467、1467-3地號土地上),((此雞舍及平房據第三人李月稱為其孫女婿使用居住中
)),而1754地號土地上有第三人紀火爐所有一層樓平房(門牌:後龍鎮東明里頂浮尾130之1號
)房屋及部分空地、雜草,另有二棟平房為第三人李月所居住等語。第三人李月表示其本人、女
兒、女婿及孫女婿所住房屋,均為其他共有人同意借用土地給他們蓋的,沒有付任何費用等語。
惟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四、102年5月13日債權人陳報稱本件1315-1、1324-9地號土地目前雜木林混生,1324-4、1467地號土
地上各有一建物為第三人李月之兄嫂居住使用,而1324-4地號土地其他部分為空地及雜木林,而
1467-3地號土地有一建物為第三人李月之孫女婿興建,目前空屋、無人使用,其他部分為空地、
雞舍及雜木林,1754地號土地上有二建物(門牌苗栗縣後龍鎮東明里6鄰頂浮尾130之1號),其
中一間為第三人李月興建居住,與債務人並無任何法律關係上之使用權源,另一間為共有人紀火
爐興建居住,部分為雜草等語。惟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五、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使用本件土地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危險自
行負擔。


歷次拍賣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