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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 臺南地方法院法拍屋100司執字第114744號(正股)第4拍

※物件編號:2643950|本物件瀏覽點選累計: 次|更新日期:101-12-13

法拍土地資料簡介

法拍屋資料簡介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8,74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1,749,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依前案鑑價報告所示,本次拍賣之建物外觀主體已完工,室內部分樓層尚未完成隔間、天花板等
  裝修,有臨時電、無水電,屬未完工建物。再者,本件鑑估範圍僅及於建物主結構、管道間、電
  器設備、電梯等與主建物有關之設備,惟關於醫院經營之額外機器設備如手術房、太平間、汙水
  處理設施等特殊機構設備並未在鑑估範圍內,因建物閒置甚久,沒有正式通水、通電,故管線是
  否堪用尚有未明。應買人請務必注意,建物內遺留之手術檯、護理站設備及會議室等辦公設施,
  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欠缺醫院經營之相關設備或建物有管線不通或通水
  、通電等問題,向本院主張撤銷拍定、酌減價金或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六、前開第三人陳瑞文與詹定方即弘泰醫院間、陳瑞文與蔡清和間、蔡清和與張東銘及台灣大哥大股
  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就系爭建物之使用借貸及租賃關係固經本院以101年3
  月30日、101年4月6日南院勤100司執正字第114744號執行命令除去,然經第三人蔡清和具狀聲明
  異議,上開異議事件尚在審理中,迄今仍未確定,請應買人務必注意。如日後因上級審法院就前
  開除去第三人陳瑞文與詹定方即弘泰醫院間、陳瑞文與蔡清和間、蔡清和與張東銘及台灣大哥大
  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使用借貸、租賃關係之認定與本院認定有異者,仍
  以上級審認定結果為準,並依其認定內容更定本件拍賣條件為不點交,請務必注意。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訟確定日為止。
九、本件網站上之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狀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十、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十一、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97年執字第49910號第3次底價。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02年1月3日下午3時30分特別拍賣。
十三、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正股

合拍建物資料 #1

法拍屋資料簡介
  • 地址:台南市善化區小新營367號
  • 標的單價:13,273.4 萬
  • 建物面積:6,746 坪
  • 權利範圍:全部
  • 持分面積:6,746 坪
  • 點交:部分點交
  • 空屋:本標別有空屋或空地

合拍土地資料 #1

法拍屋資料簡介
  • 土地坐落:小新營段 小段 894號
  • 標的單價:947.6 萬
  • 土地面積:321 坪
  • 權利範圍:全部
  • 持分面積:321 坪
  • 地目:

合拍土地資料 #2

法拍屋資料簡介
  • 土地坐落:小新營段 小段 894-2號
  • 標的單價:110 萬
  • 土地面積:37 坪
  • 權利範圍:全部
  • 持分面積:37 坪
  • 地目:

合拍土地資料 #3

法拍屋資料簡介
  • 土地坐落:小新營段 小段 895號
  • 標的單價:1,343.8 萬
  • 土地面積:455 坪
  • 權利範圍:全部
  • 持分面積:455 坪
  • 地目:

合拍土地資料 #4

法拍屋資料簡介
  • 土地坐落:小新營段 小段 894-4號
  • 標的單價:36.9 萬
  • 土地面積:12 坪
  • 權利範圍:全部
  • 持分面積:12 坪
  • 地目: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前案查封時,據第三人蔡清和在場稱:伊為系爭建物之承包商,建物2樓部分為其使用,伊經建物所
有權人同意出租建物13樓頂樓部分予電信業者架設基地台等語;又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編號2、5土地為
空地,編號3土地為長有雜草之空地。另據債權人陳報稱,系爭不動產原以弘泰醫院負責人詹定方為
登記名義人,詹定方於民國(下同)92年11月27日與第三人陳瑞文簽訂協議,約定由陳瑞文概括承受詹
定方即弘泰醫院之債權債務關係並占有系爭拍賣之不動產,詹定方嗣後於93年6月9日將不動產信託登
記予劉靜宜、陳天池、曾鉗、蕭聖耀等四人所有。又陳瑞文因委由蔡清和承作系爭建物之泥作工程
而無法償付工程款,故於95年9月10日復將不動產全部交予蔡清和占有管理使用;蔡清和就建物13樓
頂樓部分再分別與第三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等人約定租賃關係,租期自95年10月1日起至100年10月31日止,年租金新台幣24萬元。本院前案99年
5月7日至現場調查時,另有第三人張東銘、陳玉枝及鄭育昌在場,並稱蔡清和將建物1樓部分出借予
張東銘使用,建物2樓部分由陳玉枝及鄭育昌使用;惟本院再於101年1月5日至現場查封時,第三人蔡
清和在場稱系爭建物目前仍繼續由其管理使用,因第三人張東銘為其承包商(小包),伊無從支付工程
款,故將建物1樓部分交付張東銘使用,又第三人陳玉枝係受其僱用占有管理系爭建物,另建物13樓
部分現出租予第三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等人,租期分別自100年10月1
日起至101年3月31日止、100年2月1日起至102年1月31日止,每月租金均為18000元(含稅)等語。另本
院履勘現場時,系爭建物現況1樓由第三人蔡清和、張東銘占用;2樓由第三人陳玉枝占用;3樓遺留
開刀房設備之洗手臺數座,其餘空屋;4樓遺留部分辦公設備、未完工之電機設備,其餘空屋;5樓遺
留部分護理站、辦公設備,其餘空屋;6樓空屋;7樓至12樓均為病房隔間,部分護理站設備,均空屋
閒置未使用;13樓遺有部分會議、辦公設備,其餘空屋;13樓頂樓部分,出租予電信公司架設基地台
;地下1、2樓僅餘門診隔間,空屋閒置;地下3樓原為機械式停車場,已荒廢。前開第三人陳瑞文與
詹定方即弘泰醫院間、陳瑞文與蔡清和間、蔡清和與張東銘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就系爭建物之使用借貸及租賃關係業經本院以101年3月30日、101年4月6日南院勤1
00司執正字第114744號執行命令除去,然經第三人蔡清和具狀聲明異議,目前尚審理中,應買人請自
行查證。建物內除經鑑估範圍部分(參見備註五)外,其他辦公設備及遺留物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
拍定後除地下3層不點交外,其餘部分依現況點交。

歷次拍賣資訊

用途
物件名稱
拍次
坪數持分
標的單價
合拍總價
瀏覽
拍賣日期
土地
應買公告
321 坪 x 全部
1,184.4 萬
19,842.7 萬
163
101.09.13
土地
應買公告
37 坪 x 全部
137.5 萬
19,842.7 萬
174
101.09.13
土地
應買公告
12 坪 x 全部
46.1 萬
19,842.7 萬
157
101.09.13
土地
應買公告
455 坪 x 全部
1,679.7 萬
19,842.7 萬
178
101.09.13
土地
應買公告
55 坪 x 全部
203.3 萬
19,842.7 萬
217
101.09.13
房屋
應買公告
6746 坪 x 全部
16,591.7 萬
19,842.7 萬
356
101.09.13
土地
第3拍
55 坪 x 全部
203.3 萬
19,842.7 萬
189
101.09.06
土地
第3拍
37 坪 x 全部
137.5 萬
19,842.7 萬
183
101.09.06
土地
第3拍
12 坪 x 全部
46.1 萬
19,842.7 萬
149
101.09.06
土地
第3拍
321 坪 x 全部
1,184.4 萬
19,842.7 萬
219
101.09.06
土地
第3拍
455 坪 x 全部
1,679.7 萬
19,842.7 萬
201
101.09.06
房屋
第3拍
6746 坪 x 全部
16,591.7 萬
19,842.7 萬
406
101.09.06
土地
第2拍
12 坪 x 全部
57.6 萬
24,803.1 萬
196
101.08.16
房屋
第2拍
6746 坪 x 全部
20,739.6 萬
24,803.1 萬
836
101.08.16
土地
第2拍
321 坪 x 全部
1,480.4 萬
24,803.1 萬
190
101.08.16
土地
第2拍
37 坪 x 全部
171.8 萬
24,803.1 萬
141
101.08.16
土地
第2拍
55 坪 x 全部
254.1 萬
24,803.1 萬
184
101.08.16
土地
第2拍
455 坪 x 全部
2,099.6 萬
24,803.1 萬
174
101.08.16
房屋
第1拍
6746 坪 x 全部
23,043.9 萬
27,558.6 萬
575
101.03.22
土地
第1拍
321 坪 x 全部
1,644.8 萬
27,558.6 萬
1657
101.03.22
土地
第1拍
12 坪 x 全部
64 萬
27,558.6 萬
176
101.03.22
土地
第1拍
37 坪 x 全部
190.8 萬
27,558.6 萬
142
101.03.22
土地
第1拍
55 坪 x 全部
282.3 萬
27,558.6 萬
175
101.03.22
土地
第1拍
455 坪 x 全部
2,332.8 萬
27,558.6 萬
164
10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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