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 苗栗地方法院法拍屋100司執字第 5327號(讓股)應買公告
法拍土地資料簡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二、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32,000。
三、保證金新台幣:87,000元。
四、本件第609、554地號土地設有地上權,因本欄位字數限制,故另於「其他公告事項」欄接續記載
,請應買人注意並詳閱。
五、依本件第609 、554 地號土地登記謄本之土地他項權利部之其他登記事項欄記載:「以建築改良
物為目的」、「依苗栗縣政府98年3 月17日府地籍字第09800420732 號公告屬地籍清理清查辦法
第3 條第7 款之土地」等語,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第609 、554 地號土地:(一)地上權人於本件土地上建築房屋者,如符合依土地法第104
條規定,就本件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二)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
民法第426 條之2 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三)係應買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
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四)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
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地上權人或承租人。2.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
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且若上開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
買權,原買受人對其餘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如買受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
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
注意。
七、第609 、554 地號土地依都市計劃編為部分住宅區部分道路用地,內政部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
八七)內營字第八七七二一七六號函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範圍,將來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
其土地之特殊使用、管制規定,請逕洽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查詢。
八、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合拍土地資料 #1

- 土地坐落:合興段 小段 609號
- 標的單價:18 萬
- 土地面積:331 坪
- 權利範圍:672分之19
- 持分面積:9.36 坪
- 地目:
使用情形

一、99年9月16日假扣押查封時(99司執全160),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代理人稱:554地號上有數
棟建物;609地號上有瓦屋2棟、2層樓房1棟。
二、100年6月13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609地號上有數棟瓦房占用及1棟2層
樓加強磚造建物占用,另坐落609地號上之68建號木造建物已滅失。
三、100年6月27日債權人陳報稱:609地號上有數間建物(含1棟2層樓透天厝門牌:外埔28-1號,由
債務人姑姑所使用)及數間平房(無門牌,由債務人親戚使用),經查訪債務人親戚,其表示平
房及透天厝都是債務人之祖父陳心匏起造,無出租情形,不願具名共有人使用等語。惟實際情形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四、100年7月2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554地號上有2間加強磚造建物,門牌
分別為苑裡鎮外埔里外埔125之2號、127號及整片磚造瓦房,部分面積為道路。債權人代理人稱
:554地號上坐落之157、158、159、67建號建物依登記謄本所載為土造,但現場並未見到土造建
物等語。惟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五、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應買範圍,且占有使用本件土地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危險自
行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