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拍 苗栗地方法院法拍屋100司執字第 8341號(儉股)應買公告
法拍房屋資料簡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二、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76,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776,000元。
合拍建物資料 #1

- 地址:苗栗縣造橋鄉造橋村10鄰鵝山22號
- 標的單價:122.4 萬
- 建物面積:86 坪
- 權利範圍:全部
- 持分面積:86 坪
- 點交:不點交
- 空屋:
使用情形

1.分別標價合併應買,出價均應達到底價。
2.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買受後抵押權塗銷。
3.100年7月12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查封建物有鐵皮鋼架增建。債權人代理人稱查封建物掛有「全
鴻汽車有限公司」之招牌,廠房置有汽車零件及汽車數台,增建部分為債務人所有。債務人在場稱三
樓有一間房間供獨居老人居住。
4.100年9月15日履勘時,債權人代理人稱1、2樓間靠檔土牆面所建之烤漆板及鋼架夾層,為債務人所
有。債務人在場稱查封建物3樓房間供獨居老人廖天印居住使用,未收租金,僅繳水電等費用。雙方
同意埋於地下之汽修設備,非本件執行範圍。
5.101年9月11日履勘時,第三人全鴻汽車有限公司負責人許光民在場稱債務人向全鴻汽車有限公司借
款,故以租金折抵債務,每月15000元,租期到101年12月30日,並稱三樓房間由第三人廖天印使用,
無租約,第三人廖天印已居住大概10年。第三人廖天印在場稱承租1年多。債權人代理人稱21、258建
號建物座落257地號上,係第三人杜源輝將257地號出租予第三人許光民。
6.102年12月25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建物之增建情形與258建號建物相符,並無變
更。債權人代理人稱占有使用情形同之前履勘情形。
7.依鑑價報告所示檔土牆之部分其屬土地之成份(應屬土地價格之一部分),非本件標的,惟其使用
效益及增益性,亦合併列入考量。
8.本件應買之建築物,其中增建部分為258建號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部分跨建在同段257、
294、295、342地號上,其占用法律關係不明,買受後由應買人自理,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本件應買以建
物現況應買,當事人及應買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9.本件應買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
10.本件應買之建物基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第1 項或民法第426 條之2 第1 項時,得主
張優先承買權。


歷次拍賣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