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 高雄地方法院法拍屋100司執字第 70513號(恒股)應買公告
法拍房屋資料簡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24,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205,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建物於100年7月1日查封時,據債權人之代理人稱分別由第三人張志寰及謝坤宗承租經營綠
灣機場活蝦景觀餐廳及打狗平價咖啡休閒農場;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建物據第三人張志寰於100年7月5日具狀陳報現由其承租中,期間自100年6月1日起至103年6
月30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36,000元,含地租費用及現有生財器具,押金72,000元;又
第三人蔡建煌於100年8月18日具狀陳稱本件建物由其與債務人協議分隔二區、各自經營,拍定後
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七、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又該建物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899號土地(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
八、本件建物坐落之900、901地號土地據債權人於100年11月1日具狀陳報係債務人向土地所有權人吳
國紀、梁正義承租,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
之權」,惟如有爭議,以實體裁判為準。又上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應買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並
指定受款人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保證金請應買人持聲請狀向本院收費處繳納,再連同收據
送收狀處。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後者,以抽籤
定其得買受人。
十ㄧ、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起公告3個月。
合拍建物資料 #1

- 地址:同上門牌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標的單價:83.2 萬
- 建物面積:60 坪
- 權利範圍:全部
- 持分面積:60 坪
- 點交:不點交
- 空屋: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