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 板橋地方法院法拍屋104司執字第 91706號(火股)第1拍
法拍土地資料簡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7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40,000元。
四、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可能需相當時日(數月至數年不等)。若有優先承
買權爭議,於該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五、停車位屬約定專用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
住戶規約決定,故應買人應買前應自行查明清楚,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就停車位
所為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
六、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本院郵寄之通知、網路公告或以其他方式或管道標示之內容,如與本院公
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
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八、為維護交易秩序,保障當事人合理權益:(1)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
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
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
之應買。(2)因虛偽、未據實、及時陳述及提供資料、隱匿資料、偽造文書、詐欺等故意或過
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明及書面文件),致新北地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請求,債
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院及其所屬承辦人員所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3)拍定人持本院
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本院撤銷拍定,無息
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
本件標的之應買。
合拍建物資料 #1
-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3段245巷11號4樓
- 標的單價:60 萬
- 建物面積:19 坪
- 權利範圍:各8分之1
- 持分面積:2.38 坪
- 點交:點交
- 空屋:
合拍建物資料 #2
-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3段245巷11號4樓(未登記部分)
- 標的單價:45 萬
- 建物面積:25 坪
- 權利範圍:各8分之1
- 持分面積:3.13 坪
- 點交:點交
- 空屋:
合拍土地資料 #1
- 土地坐落:港子嘴段 小段 125-8號
- 標的單價:540 萬
- 土地面積:28 坪
- 權利範圍:各32分之1
- 持分面積:0.88 坪
- 地目:建
使用情形
(1)本院會同地政機關、債權人現場履勘以及囑託警局調查:建物由共有人及其家屬自住使用,拍
定後點交。(2)建物經鑑價公司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共有人及其家屬於履勘調查時,除表示7549建號有部分區域漏水外,未表示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
之特殊情形,惟詳細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向工務局、警
察等相關機關查明。(3)7549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隨時有被建管單位拆除之風險,拍定人也
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