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 板橋地方法院法拍屋104司執字第116766號(濟股)第1拍
法拍房屋資料簡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7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50,000元。
四、本件標的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之1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
、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
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本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
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本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
議。
九、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十、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
公告內容為準。
合拍土地資料 #1
- 土地坐落:員山段 小段 624號
- 標的單價:339 萬
- 土地面積:195 坪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289
- 持分面積:5.64 坪
- 地目:建
使用情形
一、民國105年4月29日履勘時,按門鈴無人應門,使用情形不明。經本院函請新北市警察局中和第二
分局協查標的使用情形,經該局函覆稱:該址目前由第三人趙○南居住,經詢趙男陳述渠自93年
8月23日許即承租居住於該址,最近一次簽立租賃契約係於103年8月23日向林○皇以每月新臺幣1
萬元承租迄今(存續期間至108年8月23日),使用部分僅於該址(不含地下停車位);另查該址僅有
客房有稍微漏水情形,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
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拍賣之共同使用部分,屬區分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
約定分管,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
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
、或其他情形),應買人於「應買前」應自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
委會、派出所等詢問)。如有上述情形,並請向本院陳報,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四、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
,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
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