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 板橋地方法院法拍屋103司執字第118342號(濟股)第4拍
法拍房屋資料簡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2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60,000元。
四、拍賣之不動產,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
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本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六、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
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七、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之1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九、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
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本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
議。
十、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
公告內容為準。
合拍土地資料 #1
- 土地坐落:白雞段 白雞小段 64-769號
- 標的單價:196 萬
- 土地面積:312 坪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98
- 持分面積:40.50 坪
- 地目:建
使用情形
一、民國87年5月15日假扣押查封時343建號建物為停車場,無人使用。惟本院於103年12月25日履勘
時,標的為空屋(建物謄本主要用途登記為日用品零售業自用儲藏室),第三人蔡○龍在場稱該屋
係債務人同意讓其無償使用,並提出承諾書一件(立約日期101年12月6日)。然上開第三人係於本
院查封後始為占有,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規定,本件343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拍賣之共同使用部分,屬區分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
約定分管,拍定後不點交。
三、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所經查詢市政府、原子能委員會及現場外觀查詢,應無海砂屋、輻射屋、
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形,詢問四鄰屋內未聞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詳細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
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等語,請應買人自行參酌。
四、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
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
、或其他情形),應買人於「應買前」應自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
委會、派出所等詢問)。如有上述情形,並請向本院陳報,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