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 臺北地方法院法拍屋103司執字第 56563號(丁股)第1拍
法拍土地資料簡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45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000元。
合拍土地資料 #1
- 土地坐落:福星段 二小段 233號
- 標的單價:0.8 萬
- 土地面積:1 坪
- 權利範圍:48800分之61
- 持分面積:0 坪
- 地目:
合拍土地資料 #2
- 土地坐落:莒光段 二小段 108-1號
- 標的單價:1,880 萬
- 土地面積:46 坪
- 權利範圍:40分之26
- 持分面積:29.90 坪
- 地目:
使用情形
一、土地使用情形詳如各標的備考欄,惟土地實際界址,拍定人得自行向有關機關申請鑑界確定之,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占用物與土地間之使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二、以上拍賣不動產所有權均係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
其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
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
受或承受。倘有多數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聲明願以拍定價格優先承購債務人之
不動產,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11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權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三、若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有優先承買權之人,得檢具足以證明依該條規定有
優先承買權之相關事證(即按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及
釋明並無基地之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等情向本院陳報,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需就其有優
先承買權之範圍一併聲明優先承買,不得僅就部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就其餘部分標的
因無優先承買權,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若確有依該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人,其承買之權利並優先於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共有人之優
先承買權。
四、本件標的拍定後,尚須調查有無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人。若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
建物所有權人有與債務人定有租賃契約,承租人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承租人得
檢具足以證明依該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之相關事證向本院陳報。
五、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六、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
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