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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 臺北地方法院法拍屋103司執字第 56563號(丁股)第1拍

※物件編號:3536846|本物件瀏覽點選累計: 次|更新日期:103-11-21

法拍土地資料簡介

法拍屋資料簡介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45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000元。

合拍土地資料 #1

法拍屋資料簡介
  • 土地坐落:福星段 二小段 233號
  • 標的單價:0.8 萬
  • 土地面積:1 坪
  • 權利範圍:48800分之61
  • 持分面積:0 坪
  • 地目:

合拍土地資料 #2

法拍屋資料簡介
  • 土地坐落:莒光段 二小段 108-1號
  • 標的單價:1,880 萬
  • 土地面積:46 坪
  • 權利範圍:40分之26
  • 持分面積:29.90 坪
  • 地目: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土地使用情形詳如各標的備考欄,惟土地實際界址,拍定人得自行向有關機關申請鑑界確定之,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占用物與土地間之使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二、以上拍賣不動產所有權均係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
  其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
  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
  受或承受。倘有多數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聲明願以拍定價格優先承購債務人之
  不動產,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11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權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三、若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有優先承買權之人,得檢具足以證明依該條規定有
  優先承買權之相關事證(即按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及
  釋明並無基地之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等情向本院陳報,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需就其有優
  先承買權之範圍一併聲明優先承買,不得僅就部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就其餘部分標的
  因無優先承買權,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若確有依該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人,其承買之權利並優先於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共有人之優
  先承買權。
四、本件標的拍定後,尚須調查有無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人。若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
  建物所有權人有與債務人定有租賃契約,承租人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承租人得
  檢具足以證明依該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之相關事證向本院陳報。
五、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六、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
  公告內容為準。

歷次拍賣資訊

用途
物件名稱
拍次
坪數持分
標的單價
合拍總價
瀏覽
拍賣日期
土地
第4拍
1 坪 x 48800分之61
0.4 萬
997.7 萬
36
104.05.19
土地
第4拍
46 坪 x 40分之26
964 萬
997.7 萬
32
104.05.19
土地
第4拍
0 坪 x 40分之26
33.3 萬
997.7 萬
65
104.05.19
土地
應買公告
1 坪 x 48800分之61
0.5 萬
1,246.1 萬
17
104.03.27
土地
應買公告
46 坪 x 40分之26
1,204 萬
1,246.1 萬
23
104.03.27
土地
應買公告
0 坪 x 40分之26
41.6 萬
1,246.1 萬
30
104.03.27
土地
第3拍
1 坪 x 48800分之61
0.5 萬
1,246.1 萬
22
104.03.24
土地
第3拍
46 坪 x 40分之26
1,204 萬
1,246.1 萬
18
104.03.24
土地
第3拍
0 坪 x 40分之26
41.6 萬
1,246.1 萬
24
104.03.24
土地
第2拍
1 坪 x 48800分之61
0.6 萬
1,556.6 萬
31
104.02.10
土地
第2拍
46 坪 x 40分之26
1,504 萬
1,556.6 萬
21
104.02.10
土地
第2拍
0 坪 x 40分之26
52 萬
1,556.6 萬
20
104.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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