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 高雄地方法院法拍屋103司執字第127817號(福股)第1拍
法拍土地資料簡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7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查封之編號2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六、本件編號1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
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
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
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
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七、本件編號1土地為重劃區內之耕地,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出售時優先購買權之次序依序
為: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八、依高雄市美濃區公所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民國103年9月19日高雄市美區經
字第360號)所載,本件執行標的均為都市計畫外土地,請投標人注意。
九、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建物(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
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
合拍土地資料 #1
- 土地坐落:中興段 小段 724號
- 標的單價:30 萬
- 土地面積:329 坪
- 權利範圍:12分之1
- 持分面積:27.42 坪
- 地目: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民國94年1月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編號2土地上有未保存登記建物(上竹圍17
號)、編號1土地上種植短期作物(紅豆);嗣於民國103年10月9日指界時,地政人員稱土地上有水
泥空地、上竹圍17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一層磚造平房數棟(共有3個門牌號碼),無從分辨何建物
為債務人所有,另地號778-1土地上種植菸葉。另據債權人於民國103年10月13日具狀陳報編2土地上
座落未保存建物,有數個門牌皆為高雄市美濃區竹上17號,編號1土地上種植之菸葉非債務人所有。
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