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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 板橋地方法院法拍屋102司執字第110374號(日股)第1拍

※物件編號:3409613|本物件瀏覽點選累計: 次|更新日期:103-07-04

法拍房屋資料簡介

法拍屋資料簡介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0元。
四、本建物並無抵押權設定,拍賣範圍不及於座落之土地。
五、本件拍賣標的(建號67)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來函稱,系爭建
  物疑似當地都市計畫發佈實施日期前已存在之既有房屋,尚不宜以違章建築論處。惟該建物所座
  落之土地均非債務人所有,亦非拍賣標的,是應買人仍有遭土地所有人訴請拆屋還地之風險,敬
  請注意。
六、另本件債務人王勝則具狀異議稱:系爭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非其所有,其亦不認識占用土作之所有
  權人林登旺,請求撤銷查封云云。經查:系爭建物形式上仍為債務人所有,依執行程序責任財產
  外觀審查原則,執行程序仍須依法續行。
七、然本件既有上開關於建物真正所有權人之實體爭執事項,應買人於買受後,倘有第三人主張其為
  建物真正所有權人,須另行提起實體訴訟解決,敬請注意。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據債權人之代理人會同轄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員
  警實地履勘結果,現無人居住,似為空屋,供堆放農具用,有房屋使用現況調查表附卷可稽,拍
  定後點交;惟如有第三人提出形式上於查封前合法占用之權利證明或表彰其為建物真正所有權人
  者,則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使用情形。又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債務人
  或第三人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本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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