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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房屋的第一步~認識「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 許小姐 (a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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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98-08-11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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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些年來隨著不動產市場的熱絡,有越來越多的人,開始紛紛投入房地市場,企圖從中獲得利益。而這群專業投資客或不懂門道的投機客,除了打聽哪裡可以買便宜房子、如何理財規劃之外,尤其應該注重交易的安全及自身權益的保障,而首要的第一步,就是好好認識「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依據內政部台(九十)內中地字第九0八二三六二號公告頒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七十八次委員會議通過)之成屋買賣契約書
    範本,就買賣標的之標示及權利範圍,明白揭示於契約書第一條中,這是買賣契約中最重要的一環,也是權利保障的第一步。而買賣契約書上若有記載不詳盡的部分,則依地政機關登記謄本所載為準,因此,簽立買賣契約書的同時,簽約地政士也會同時出示該標的物之最新謄本,以確保買方權益。
    關於買賣總價款及付款方式,部分買方可能會申請銀行貸款,依據契約書範本第二條之規定,「因可歸責於買方事由,致貸款無法獲准時,買方應於通知日起十日內以現金一次補足」對買方而言,如果沒有考量自身的付款能力,稍有不慎,就可能因為無法補足價金而衍生違約問題。另針對有設定抵押權之賣方,則須負責於買方交付尾款前清償並塗銷抵押權。
    辦理買賣標的物所應繳納之地價稅、房屋稅、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稅費,在標的物點交日前由賣方負責繳納,點交日後由買方繳納;稅費以點交日為準,按當年度日數比例負擔。至於抵押權設定登記應繳納之印花稅、登記規費、火災保險費、建物契稅等則由買方負擔。土地增值稅由賣方負擔;如有延遲申報而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其因而增加之土地增值稅部分由買方負擔。而各項登記規費或地政士執行業務費用等,則由買賣雙方約定,且於買賣契約書中逐一詳細載明,以確保雙方權益。
    至於買賣雙方的擔保責任,賣方應擔保標的物產權清楚,並無一物數賣、被他人占用或占用他人土地等情事,如有出租、設定他項權利或債務糾紛等情事,賣方應於完稅款交付日前負責理清,此外,就標的物依法負有瑕疵擔保責任;至於買方,就其所支付之價金,若以支票為給付時,應擔保其能兌現,否則視同未履行給付價金之義務。
    賣方產權移轉、買方結清尾款後,接下來就是標的物的點交,通常點交應以簽約當時的房屋現況或合約書約定為準,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危險則自點交時起由買方承受負擔。
    除此之外,還要注意契約書中之特別約定,包括:延遲交屋之賠償、違約及解約之條件與賠償責任等。若雙方就合約不足部分有另行協議之特別事項,切勿使用模擬兩可或概括文字,且應於增補之文字上用印或簽名確認,避免日後衍生爭議。
    消費者若擔心交易價金的安全性,可在簽訂買賣契約書的同時辦理買賣價金履約保證,不僅可確保價金之安全,若不幸遭遇買賣糾紛時,也不會發生求助無門的窘境。
    動輒上千萬元的不動產交易,對大多數人而言,一輩子或許只有一、兩次的機會,千萬不可怠忽,事前多用一點心,選擇合法專業的經紀業者、簽約前充分審閱契約書,了解自己的權利與義務,就能避免發生糾紛的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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